你被坑过吗2020南通人消费投诉最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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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到了。今天,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协联合南通报业在线上开展“3·15与消费者同行”滚动播报活动。上午9点到晚9点,围绕中消协确定的“守护安全畅通消费”消费维权年主题,前往南通发布APP可观看“3·15”期间丰富精彩的活动。

播报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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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活动

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消费投诉咨询服务、消费维权专项行动……活动很精彩,千万别眨眼。

二、“消费开放日”系列活动

带你“零距离”走近市12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以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市计量所、市纤维检验所的实验室,看看它们是如何保障消费安全的。

三、“你送我检”

“”期间,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室内空气质量“甲醛”检测、验配眼镜重要性能指标和黄金珠宝饰品等免费检测活动。当天,我们带您去检测现场瞧瞧。

四、消费投诉举报分析

分析消费投诉热点,增强你的消费维权意识。

五、以案说法

深入剖析消费维权案例,发布消费维权警示,为你避免踩雷,维护你消费购物的合法权益!

3月13日,

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

南通市场监管局公布了

南通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和消费领域热点问题

案例一

婚礼因疫情被叫停消协政策宣传解纠纷

消费者杨先生委托市区某婚庆公司办理年1月26日的婚庆喜宴,支付费用元。喜宴当天中午12时被疫情防控指挥部叫停,酒店方通知停止一切相关活动,而婚庆公司的喜宴庆典服务已进行了新娘化妆、婚车帖花、接新娘摄影录像、走台鲜花摆放、音箱设备灯光设置等。因婚庆喜宴无法进行,杨先生要求婚庆公司返还全部费用遭拒绝,向南通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南通市消协工作人员接投诉后,向婚庆公司了解核查情况,婚庆公司表示因为疫情原因,杨先生当天的婚庆喜宴无法举行,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公司已为婚庆喜宴作准备支付了一定费用,全额退款不能接受。消协工作人员向婚庆喜宴举办酒店方调查了解,婚庆公司在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前已进行了摄影录像、走台鲜花摆放、音箱设备灯光设置等设置。市消协组织双方进行了面对面调解,宣传相关政策,引导双方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协商处理。最终婚庆公司退还元,杨先生表示满意。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而这次疫情事件就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本案中,因疫情这个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婚礼不能举办,双方的婚庆合同可以解除。合同的解除双方均无过错,造成的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

快递物件遇丢失消协调解获满意

消费者戴某于年12月24日委托本市某快递公司网点托运货物5包,价值1万元,运费元,没有保价。年12月25日,该货物到达目的地上海快递公司网点。年3月23日收件人反馈没有收到物件,消费者戴某与快递公司联系被告知物件丢失,只能按三倍邮资赔付,合计元。消费者戴某与快递公司就赔偿费协商不成,到市消协投诉,请求调解。

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快递公司沟通了解情况,经核实,戴某反映寄件丢失的情况基本属实,快递公司认可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寄件丢失,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焦点是损失赔偿的标准和数额,经市消协多次组织调解,由快递公司按照每件赔付元,合计赔偿2元结案。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第八十四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本案中戴某在快递公司投递的装有物品的包裹属于快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戴某投递的货物丢失,应当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

吹嘘美容疗效结果反成添“堵”

年11月消费者张女士通过抖音获知南通市区某医疗美容中心承诺花10元能修复妊娠达80%,张女士就在该医疗美容中心进行了妊娠修复,做了6次后没有效果,还有腹部疼痛等不良反应,已支付费用元。张女士认为医疗美容中心欺骗了她,要求退款遭拒,投诉到南通市消费者协会。

南通市消协工作人员接该投诉后,立即与医疗美容中心联系了解核实情况,医疗美容中心表示张女士经过处置后皮面情况已有明显改善,针对的恢复程度是因人而论,不存在欺骗,拒绝退款。工作人员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协商,展示医疗美容中心在抖音上发布的宣传影视资料,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调解,医疗美容中心退还张女士元。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计量、价格、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该许诺应当作为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医疗美容中心通过抖音发布承诺10元能修复妊娠达80%,张女士在医疗美容中心进行妊娠修复并支付费用,双方约定的内容就是修复妊娠达到80%,而不能随意降低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医疗美容中心对张女士进行的妊娠修复未达到宣传中的效果,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四

名会员健身消费难兑现

60万预付卡消协介入被“激活”

海安市某健身会所注册会员余人,接受预付卡消费资金60多万元,年8月因与物业公司涉及到水电费和物业费纠纷,物业公司采取了停水停电措施,导致会所不能正常运转被迫停业。健身会所营业场所关闭,电话无人接听,致使会员无法健身消费或退卡退款。年初,陆续有消费者到海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解决问题。

海安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通过多方联系到该健身会所负责人,对其进行了约谈。该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健身会所,健身会所短时间内转让不掉,无法马上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经海安市消协协调,由另一家健身馆接纳该健身会所注册登记的所有会员,所有设施和健身器材无偿转让给新开业的健身馆,作为会员转让费,不再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无偿延长一个月的会员期限,使多名健身会员,60多万元的预付卡消费能够继续消费。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本案中健身会所因自身原因停业,无法按照约定给会员提供健身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案例五

阳台水管断裂致损上万

消协理清责任终获赔偿

消费者林先生在如皋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且刚装修完工不久。年3月下旬由于阳台上连接洗衣机的水管断裂漏水,导致家中装潢、家具受水浸泡造成经济损失(按重置价格估算)达到16.24万元。消费者林先生与出售并负责安装水管的经销商联系,要求赔偿损失遭拒,协商无果后投诉到如皋市消费者协会。

消协工作人员接投诉后立即联系经销商了解核实情况,经销商对投诉事实无异议,有意承担责任,但对消费者要求的巨额赔偿无法满足,并提供了断裂水管套装供货商的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工作人员与供货商取得联系,供货商承认供货事实并提供了生产商信息,同时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工作人员在对消费者家实地查看时发现阳台没有安装地漏,未安装地漏致使排水不及时也是导致水管漏水致损的原因之一,本着引导三个责任方共同赔偿投诉人的解决思路,工作人员明确事实、分析责任、确定赔偿金额等方面对涉案经营者进行了约谈,把出现问题水管的经销商和供货商确定为首重赔偿的对象,该两方最终同意共承担12.18万元的经济赔偿,负责装修的装潢公司承担1万元的经济赔偿。消费者林先生表示十分满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消费者的家具、装潢因水浸泡损失16万元,其修理、更换等基础已经不存在,消费者要求针对损害的赔偿合法合理。《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负责该房屋设计装潢的装潢公司应就设计确少阳台地漏的瑕疵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洗衣机的水管断裂漏水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水管的销售商应当赔偿损失;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是因为水管的销售商、供货商、装修设计单位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六

分动箱油多算钱消协维权索赔偿

年11月19日,消费者宗某到如东某汽车维修店进行汽车保养,维修店收费元,其中更换分动箱油2瓶费用元。年12月25日,宗某到该汽车的4s店进行保养时,得知进行分动箱油更换时只需1瓶,随之找到汽车维修店要求返还多收的费用,遭到拒绝,投诉到如东县消费者协会。

如东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先与该车4s店售后确认消费者所诉事实,然后联系汽车维修店负责人核查情况,负责人称是店内员工因为失手将刚开启的变速器专用油打翻,只能重回库房新取一瓶,欺骗消费者使用了2瓶,他并不知情。经调解,汽车维修店退还消费者多收的费用元,并予以三倍赔偿元,共计人民币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五)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本案中汽车维修店员工在提供维修服务时谎报用料,加收费用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员工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即汽车维修店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汽车维修店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七

网购宠物起纷争倾力调解化纠纷

四川成都的消费者王先生年5月初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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